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高市監企字第1130036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宜廷君等計45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及第5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施宜廷君等計45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及旗山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再查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受送達人姓名、車號、違規日、違規單號、裁決日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三、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及旗山監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到本所(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電話:07-3613161轉416分機)、旗山監理站(地址: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電話:07-6613711轉208分機)領取。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苓雅監理站及旗山監理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未到案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移送強制執行。
五、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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