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20372號
主 旨: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依 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部 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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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依 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部 長 林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