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20372號

主  旨: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依  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部  長 林右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