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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必要醫療器材品項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必要醫療器材品項清單」(如附件)。
部 長 薛瑞元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必要醫療器材品項清單(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