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