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文藝字第11320195061號

修正「文化黑潮之中壯世代藝術家國際展覽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黑潮之中壯世代藝術家國際展覽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黑潮之中壯世代藝術家國際展覽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參與展出中壯世代藝術家、策展人。

(二)團體:

1、國內經營美術類博物館或專業藝文展覽空間,且經政府機關許可登記或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等團體或組織,但不包括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經政府機關許可登記或立案之商號(含工作室),負責人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參與展出中壯世代藝術家、策展人。

三、補助內容:

(一)推介臺灣中壯世代藝術家之藝術創作至國內外專業展覽空間展出或藝術節參展相關事宜,國內外展出內容以具關聯性為原則,並應有策展人或策展單位參與整體規劃。

(二)本要點優先支持私立館所與公立館所或行政法人策略聯盟、跨館際合作。

(三)上述所稱臺灣中壯世代藝術家,係以四十歲至七十歲(含)為原則,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視覺藝術創作者。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機票費(含機場稅)、住宿費、交通費(不包含日支費)、展覽研究費(需繳交研究報告)、展覽製作費、創作材料費、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策展費、印刷費、行銷費、宣傳費、翻譯費等展覽相關部分經費項目之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獲補助單位之常態性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核定補助一案,每案補助金額上限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原則。但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