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竹監車二字第11350085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雲車號8252-HK號等9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詹○雲車號8252-HK號等9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業經本所逕行舉發逾檢違規通知單,惟經雙掛號寄出因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布告欄。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至本所領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到案接受裁處,同時補辦車輛定期檢驗,如逾期仍未到案領取且逾該車指定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者,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逕行裁處註銷牌照。
三、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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