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高市監車字第1130040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所舉發轄管2530-YD號等26輛汽(拖)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2530-YD號等26輛車(如清冊)未依限期參加檢驗,經本所掣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雙掛號郵寄遭郵務遞送退回;又查應受送達人鈞豪工程行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冊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本所車輛管理科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車輛管理科領取舉發通知單(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或逕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辦理到案裁罰。
三、公告之汽(拖)車車號、舉發單號及車輛所有人名稱張貼於本所、車輛管理科、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得依法逕行裁決。
四、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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