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衛部口字第1132060609號

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部分規定、「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部分規定、「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邱泰源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國內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二年以上完整之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牙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牙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外國之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七、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一)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牙髓病相關論文一篇(以第一作者投稿牙髓病科學雜誌、牙髓病相關且符合教學醫院評鑑認可之期刊或國內外SCI列名之學術期刊稿件接受刊載證明)。

(六)甄審費。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間為六年。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滿前申請展延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參加委託學會之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每次十分;參加委託學會之年會或該會舉辦國際性牙髓病學會會議,每天八分,一次最多二十六分。參加委託學會認定之外國全國性牙髓病研討會,每天八分,每次換證最多二十六分。

(二)參加委託學會之地區性定期學術研討會,繼續教育每小時一分;演講員為每小時四分。

(三)在委託學會之年會學術研討會發表報告,演講者每篇六分;桌面示範者四分;其他共同發表者,二分;貼示報告第一作者二分,其他共同作者一分。

(四)於牙髓病科學雜誌及本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刊登有關牙髓病科學論文者,原著論文及學術綜論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每篇十二分;第二作者,四分;病例報告,折半計之。

(五)任教於大學專任講師級以上教授牙髓病學相關課程者,每年十分;牙髓病訓練機構之專任專科醫師,每年五分;兼任專科醫師或兼任教師,每年二分,三者擇一計算。

(六)參加國內外非委託學會、公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繼續教育每小時零點五分,每次最高五分;演講員為每小時二分。

(七)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符合第一款至第五款條件者,以二倍計算。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應繳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十五、(刪除)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修正規定、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