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13045757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杜廈君(DU SHA)等3件限制出境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應受送達人因欠繳稅捐經本部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通知函經本部以郵務送達未果或查無送達處所,依法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旨揭函正本由本部賦稅署(中部地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隨時赴該署(地址:南投市中興路667號5樓、電話:049-2244689)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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