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經授商字第11303406741號
主 旨:公告鼎優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如附件)既已檢附營業事實證明文件,則本部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所為之命令解散處分應予撤銷,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 據:該等公司申請書、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公司因有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情事,經本部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後,檢附營業事實證明文件提出申復,本部已撤銷該命令解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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