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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經授商字第11303406742號

主  旨:公告勝巨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既已檢附營業事實證明文件,則本部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所為之命令解散及廢止登記處分應予撤銷並恢復公司登記,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  據:該公司申請書、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公司因有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情事,經本部依同法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及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後,檢附營業事實證明文件提出申復,本部已撤銷該命令解散及廢止登記處分並恢復其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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