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北監企字第11350053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燦輝君等共計17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5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燦輝君等共計17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宜蘭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並以戶政系統查詢皆與所登載之戶政地址相符,另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宜蘭監理站(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宜蘭監理站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45日內至本所宜蘭監理站聽候裁決,逾期未到案者得依法逕行裁處。
四、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通知單號碼、違規日、姓名、道罰條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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