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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七(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