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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竹監企字第11350093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ANTO JOEIS ANTONY MUTHU等693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ANTO JOEIS ANTONY MUTHU等693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新竹市監理站、中壢監理站、企劃及裁罰科)以雙掛號郵寄後因處所不明等原因無法送達或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已遷出國外或外籍人士離境等,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本所新竹市監理站(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中壢監理站(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企劃及裁罰科(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所屬所站領取。

三、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8月20日,逾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所屬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年度期別、所屬所站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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