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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高監企字第11301298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鄭志明君等共計44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志明君等共計44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臺東監理站或恆春監理分站或澎湖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應到案處所保管,臺東監理站(地址:臺東市正氣北路441號,電話:089-311539分機207、恆春監理分站(地址:屏東縣恆春鎮草埔路11號,電話08-8892014分機118、澎湖監理站(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1號,電話06-9211168分機206),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應到案處所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應到案處所繳納罰鍰辦理結案事宜,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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