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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勞動保1字第1130157649號

訂定「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縣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一)本補貼之宣導、審查、辦理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本補貼之經費預算執行及核銷等事項。

(三)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補貼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一)農、林、漁、牧業。

(二)住宿及餐飲業。

(三)支援服務業。

(四)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五)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

 

    前項補貼對象,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五、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份至八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六、前二點所定補貼對象之行業範圍及保險費補貼月份,本部得視花蓮縣轄區內民營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另行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補貼月份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份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

    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及行業別,自投保單位申請變更之當月起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保局因受理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或被保險人異動,致未及於當月份辦理第一項所定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者,勞保局應於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繳款單通知投保單位。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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