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
部 長 郭智輝
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執行單位為研訂觀光工廠相關輔導機制、表揚優良業者、處置損害觀光工廠形象者,與評選輔導對象、優良及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等情形時,得邀請產業輔導、觀光休閒、經營管理、景觀設計與無障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召開指導小組研商。
六、觀光工廠評鑑前輔導項目:
(一)訪視:由符合第二點規定觀光工廠評鑑申請資格之廠商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實地訪視,進行意見交流及提出建議。
(二)診斷:經實地訪視後,對於有強烈轉型企圖者,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顧問再進行深度診斷,及提出廠域空間改善建議。
(三)專業輔導:經指導小組評選之當年度受輔導廠商,由執行單位邀請觀光休閒、景觀設計等專家顧問,針對廠區空間規劃、企業主題形象、導覽體驗設施、服務品質內涵、建立營運模式等五面向進行規劃。
(四)先期診斷:為維持觀光工廠之評鑑水準,對於申請評鑑案件,由執行單位聘請專家先行診斷,以確認是否達評鑑程度。
前項輔導項目得視年度實際需求調整之。
九、觀光工廠之權利:
(一)得參與由執行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跨領域輔導、媒體廣宣活動與整合行銷。
(二)授權使用交通部觀光署電子圖書館之觀光遊樂地區「觀光工廠類」標誌牌面,及依觀光工廠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須知規定申請設置路標(牌面及須知如附件四)。
(三)得被推薦參與各公私部門提供資源應用、營運管理、產業創新等服務。
十一、為確保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維護觀光工廠形象,對觀光工廠,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不定期以口頭、書面或實地查核之,觀光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觀光工廠違反前點義務者,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限期改善: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之虞者,得要求其提出書面報告,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第九點規定之權利,逾期未改善者,停止權利。
(二)停止權利: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者,得暫停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並暫時收回觀光工廠標章。
(三)廢止評鑑資格:有嚴重損害觀光工廠形象者,得廢止評鑑資格並收回觀光工廠標章,同時取消第九點規定之權利;經廢止評鑑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
觀光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違反前點義務,有損觀光工廠形象者,準用前項規定。
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違反前點義務者,得提報指導小組審議酌予減輕或免予處置,並作成決議。
十四、為配合觀光主管機關推動國際觀光政策,促進觀光工廠國際化,對於經營觀光工廠著有績效及特色、具接待國際遊客設施與能力並曾獲選優良觀光工廠者,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
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評選標準,執行單位得參考交通部觀光署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評分紀錄表訂定之,併同報名資格、評選方式、名額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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