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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農農保字第1132666444號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

 

部  長 陳駿季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獲頒前條第一項各獎項之機關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得獎機關及得獎者服務機關,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縣(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至第六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激勵獎:最高記功一次。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最高記功一次。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五、個人傑出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

  六、個人深耕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

第 六 條  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經考核評定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經考核評定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前項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七 條  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自得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不得重複提報。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項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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