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950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前點補助項目,其基準如下: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元。
2、就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
1、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五百元。但住宿生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六千元。
2、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支出。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三千五百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四千一百元為限。
住宿學生實際住宿費未達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上限者,學校得將差額運用於住宿學生之伙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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