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75600號
修正「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納稅義務人以網路申報菸酒稅者,其當月份出廠之菸酒,應於次月一日至十五日(二十四時前)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凡遇十五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一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末日(二十四時前),逾期不受理電子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悉依各相關繳稅方式規定辦理。
叁、(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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