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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經授能字第11304004210號

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

 

部  長 郭智輝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五、廠商申請耗能證明並於國內完成能效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完成傳輸(網址: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

(一)申請函。

(二)耗能證明申請表(如附表一)。

(三)認可機構出具之車型能效測試報告(將由認可機構上傳於系統)。

  廠商於國外完成能效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完成傳輸。

(一)申請函。

(二)耗能證明申請表(如附表一)。

(三)中文格式之車輛規格表(須蓋申請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四)該車型相片: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九式;機車五式。

(五)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六)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之車型能效測試報告(如非英文版本,須附中文翻譯文件,並加蓋申請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前二項車型能效測試報告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廠商名稱。

(二)車型名稱(若以車型代號登載或車型名稱與關務機關核發「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不一致,原車輛製造廠或申請廠商須附對照表並說明差異)。

(三)測試日期及測試方法(須為本辦法規定之測試方法)。

(四)參考車重(公斤)及車型排氣量(單位須可換算成立方公分)。

(五)排檔型式(同一車型名稱,不同之排檔型式須註明)。

(六)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行車型態能源效率測試值。

(七)檢測機構正式簽章。

八、取得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經審查合格者,於關務署跨機關車輛資訊整合服務系統完成已核章註記,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檢附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依能源署指定之檔案傳輸方式,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1、每一車輛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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