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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訓字第1132501900號

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第十三點規定

 

署  長 蔡孟良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府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八),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並以加保日前之最後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並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參訓學員之訓後就業成效,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結訓後請各用人單位於訓後一個月內依承諾之勞動條件僱用合格結訓學員,並將結訓後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就業成果及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錄資訊系統。

 (二)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三)將學員訓後就業單位之類型(如:居家服務單位、社區、機構、醫院、其他等類)登錄資訊系統,並由資訊系統將已結訓學員資料逕匯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結訓人員管理系統。

     前項參訓學員之訓後就業成效登錄填報情形,地方政府應列入訓練單位日後申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行政作業執行能力審查項目。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附件八(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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