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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海秘字第1130002400號

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館  長 陳啟祥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民國94年04月29日制定(海秘字第0940001685號函)

民國96年03月09日修正(海秘字第0960000981號函)

民國112年11月10日修正(11207D000824號簽)

民國113年5月10日核定(臺教社(三)字第1130048762號函)

民國113年6月18日發布(海秘字第1130002400號令)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第三、第四會議室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本館行政中心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

  一、紙本以一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

  二、紙本含有藍晒圖以一份新臺幣三百元計收工本費。

  三、電子領標以一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另電子領標系統維護廠商收取二十元。

  四、郵寄費用由索取者負擔。

第 五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六 條  本館圖書館書籍及期刊紙本影印一頁新臺幣五元。借閱書籍及資料逾期未還,且超過寬限期限,每日每冊收取逾期罰款新臺幣五元,按日累加,每冊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第 七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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