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海秘字第1130002400號
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館 長 陳啟祥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民國94年04月29日制定(海秘字第0940001685號函)
民國96年03月09日修正(海秘字第0960000981號函)
民國112年11月10日修正(11207D000824號簽)
民國113年5月10日核定(臺教社(三)字第1130048762號函)
民國113年6月18日發布(海秘字第1130002400號令)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第三、第四會議室及國際會議廳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本館行政中心第一、第二教室及電腦教室之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
一、紙本以一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
二、紙本含有藍晒圖以一份新臺幣三百元計收工本費。
三、電子領標以一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收工本費,另電子領標系統維護廠商收取二十元。
四、郵寄費用由索取者負擔。
第 五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六 條 本館圖書館書籍及期刊紙本影印一頁新臺幣五元。借閱書籍及資料逾期未還,且超過寬限期限,每日每冊收取逾期罰款新臺幣五元,按日累加,每冊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第 七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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