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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局 長 何淑萍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請參見PDF)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