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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北監車一字第11350071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哈○等共計165件催告車輛異動登記通知單,車輛之義務人需於15日內至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依  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哈○等共計165件,通知義務人應於15日內至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因登記車主離境逾1年且居留證有效期限逾期,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預知雖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爰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分別由本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板橋監理站(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宜蘭監理站(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蘆洲監理站(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上述單位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板橋站、宜蘭站、花蓮站、蘆洲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旨揭車輛義務人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所或各公路監理機關辦妥車輛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本所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1項,逕行註銷該車牌照。

四、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居留證效期迄日、出境日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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