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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國署住字第1131087473號

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

 

署  長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業務推動相關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補(捐)助對象:國內大專校院、私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二)金額:每一團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限,每案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經專案簽報本署署長或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項目:舉辦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交流、參訪、宣導或推廣等活動,其內容如下:

1、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相關專題演講。

2、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座談會、研討會、論壇。

3、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推廣活動或講習。

4、其他有助於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業務推動相關活動。

八、對各項補(捐)助案件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對各項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案件業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及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應由本署填製該年度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成果評核表(如附件二)及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三),登載於本署網站。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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