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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勞動關3字第1130142871號

修正「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獎勵期間、條件、範圍及金額:

(一)期間及條件: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已經作成仲裁判斷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中和解,且該程序已告終結之案件。

(二)範圍及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六件至九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十件至十四件,最高金額為二萬元;十五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四萬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十一件至十七件,最高金額為五千元;十八件至二十五件,最高金額為三萬元;二十六件至三十三件,最高金額為六萬元;三十四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十萬元。

3、符合前點第三款之資格者:辦理仲裁案件,每件和解金額達三萬元以上者,最高金額為五千元;未達三萬元者,最高金額為二千五百元;每件作成仲裁判斷,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本部每年度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前項案件之獎勵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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