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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教高(三)字第1132201668A號

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附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部  長 鄭英耀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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