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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附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部 長 鄭英耀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