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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中監中二字第11301538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職業汽車駕駛人廖柏卿君等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一年以上)。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第1項後段規定,未依期限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逾期1年以上,經本所依法掣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惟經雙掛號郵遞寄送退回,復因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到案辦理,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得於上班時間至舉發單位領取。

四、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2號)公告欄。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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