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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高監企字第1130148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如等156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陳○如等156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違反公路法第75條事件,經本所依法掣開處分書並以雙掛號郵寄惟經郵務退回、或查無應受送達處所等原因,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09月06日。

三、上開催繳通知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企劃及裁罰科領取。

四、公告地點:高雄區監理所公告欄(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五、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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