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竹監企字第11350143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錄氏鐘等共計169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依 據: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錄氏鐘等共計169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經本所(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本所桃園監理站(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中壢監理站(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所各轄管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若對舉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如有不服,應陳述意見。逾期未到案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違規日、填單日及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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