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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竹監企字第11350143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澤恩等共計78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澤恩等共計78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戶役政系統,送達地址正確無誤,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受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桃園監理站(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中壢監理站(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未繳納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罰鍰限於裁決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件裁決書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裁決日及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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