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竹監企字第1135014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珂娣等共計1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珂娣等共計1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新竹市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因處所不明等原因無法送達或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已遷出國外、外籍人士離境等,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受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新竹市監理站(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之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布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款結案,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自112年8月15日起因應司法院組織調整,請改向所隸屬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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