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台內園字第1131280263號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一點
部 長 劉世芳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十一、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禁止未使用鏈繩、箱籠、推車或揹袋等防護措施攜帶寵物出入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之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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