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大園一期工業區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等五項實質法規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規定,統一「工業區」稱為「產業園區」;並明定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彈性調整機制,以因應政策及其他特殊情事之需要,爰修正旨揭實質法規命令如下:
(一)「大園一期工業區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名稱修正為「大園一期產業園區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
(二)「大園一期工業區放流管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名稱修正為「大園一期產業園區放流管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三)「彰濱工業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名稱修正為「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並修正規定。
(四)「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名稱修正為「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並修正規定。
(五)修正「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二、「大園一期產業園區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大園一期產業園區放流管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如附件。
部 長 郭智輝 公出
政務次長 陳正祺 代行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修正規定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五、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修正規定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每月按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零點八一五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土地使用人屆期未繳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按應納總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修正規定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採單一費率,每月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一點二三五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土地使用人屆期未繳納前述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按應納總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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