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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部 長 邱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