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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4609號

主  旨: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部  長 邱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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