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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勞動關4字第1130142956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人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切結書(附件二)。

2、交通費支出清單(附件三)。

3、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4、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五)。

5、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核銷應備文件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人申請交通費補助,除有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情形外,由本部依第四點之補助基準核撥補助。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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