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389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萬洋女士等2人之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及通知劉艷麗女士等2人依限提供離婚後有撫育未成年親生子女之事證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萬洋女士及陳輝先生居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居留證。
二、大陸地區人民劉艷麗女士及夏琪琪女士與國人配偶離婚後,如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不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得於30日內繕具申辦意見陳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審理。
三、查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無法為境外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四、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五、應送達之處分書及通知函,現由本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分機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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