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農輔字第1130228252號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附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駿季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農監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第 七 條 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農業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九 條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十二 條 農監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十三 條 農監會所需經費由農業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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