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北市監基四字第11350064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汪○伶君等共計1,30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汪○伶君等共計1,30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所(基隆監理站、連江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並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皆與所登載之戶政地址相符,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基隆監理站(地址: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連江監理站(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津沙村155號)之各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應到案處所繳納罰鍰辦理結案事宜,逾期未到案者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不服,應以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向您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通知單號碼、裁決日、應受送達人、證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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