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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嘉監駕字第11350005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鄭宗卿君等36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宗卿君等36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經本所(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舉發通知單及講習通知單現由本所或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清冊所列管轄單位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及本所雲林監理站(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新營監理站(臺南市新營區大同路55號)、麻豆監理站(臺南市麻豆區新生北路551號)、東勢監理分站(雲林縣東勢鄉新坤路333號)公告欄,並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應受送達人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講習。逾期未接受講習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後段,為汽車駕駛人者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為汽車所有人者處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6個月。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舉發日期、舉發單號、應講習日期、講習單號等分列如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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