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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嘉監駕字第1135000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李誠恩君等22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誠恩君等22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後段規定,逾6個月仍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本所(站)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舉發通知單現由本所或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清冊所列管轄單位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及本所雲林監理站(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麻豆監理站(臺南市麻豆區新生北路551號)公告欄,並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應受送達人為汽車駕駛人者,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辦理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應受送達人為汽車所有人者,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辦理吊扣違規汽車牌照6個月。駕駛執照或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及第67條規定辦理。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應講習日期、舉發日期、舉發單號等分列如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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