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嘉監企字第11350011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毛○絹君共計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毛○絹君共計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雲林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雲林監理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之各應到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處所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企劃及裁罰科、雲林監理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受處分人於公告生效送達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入案日、姓名、證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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