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中監投四字第11350003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福益君等共計1,09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相關條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福益君等共計1,09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所(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及埔里監理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彰化監理站(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457號)、南投監理站(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及埔里監理分站(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水頭路68號)之應到案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通知單號碼、裁決日、應受送達人、證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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