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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中監企字第1135000970A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秋君等78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吳○秋君等78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9月30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繳納通知書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豐原監理站(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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