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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
院 長 卓榮泰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部分)(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