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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訓字第1132502411號

修正「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署  長 蔡孟良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接受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單位之績效與品質,定期辦理評鑑作業,以提供失業者選擇優質訓練單位之參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辦理一般類評鑑之實地評鑑作業。

(三)協調或督導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計畫成果統計及公告相關事項。

    本署得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協助執行前項所定實地評鑑作業及計畫成果統計相關事項。

三、本計畫承辦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檢核受評鑑單位之名冊資料。

(二)提供托育照服類評鑑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指標之分數,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確認評鑑結果。

四、本計畫協辦單位為本署委託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TTQS)彙管單位,其任務為提供受評鑑單位之TTQS評核結果。

五、本計畫評鑑對象如下:

(一)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

(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

六、本計畫評鑑範圍為前點訓練單位於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已結訓之資料,並依評鑑指標之項目進行評分。

七、本計畫評鑑辦理期間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八、本計畫評鑑依訓練單位辦訓性質,分為一般類及托育照服類評鑑。

    一般類評鑑包含實地評鑑、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三大指標,其指標項目、各項分數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實地評鑑:包含訓練實施、訓練管理、訓練成效及加分項目(如附件一),其計算公式為附件一得分比率(百分比)乘以配分(七十分)。

(二)結訓學員就業率:本項資料由「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ITS)擷取,其計算公式為就業率(百分比)乘以配分(二十五分)。

(三)結訓學員滿意度:本項資料由ITS擷取,其計算公式為滿意度(百分比)乘以配分(五分)。

    托育照服類評鑑指標項目、各項分數及計分方式如下:(如附件二)

(一)行政管理:包含TTQS、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共計三項指標,計四十二分。

1、TTQS指標以有效期限在評鑑範圍內之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準,計分方式為未通過評核為零分,通過外訓版為七分,通過訓練機構版或企業機構版門檻為十一分,銅牌為十二分、銀牌為十三分及金牌為十五分,原始資料由本署委託之TTQS彙管單位提供。

2、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之分數由分署提供(如附件三)。

3、訓後就業輔導措施之分數由分署提供(如附件三)。

(二)訓練實施:依據查核紀錄之資料,包含課程實施之文件資料狀況、課程師資實施狀況、教材設施運用狀況、教務管理狀況、訓練輔導及管理共計五項,本項資料由ITS擷取(如附件四),計十八分。

(三)訓練績效:包含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共計兩項,計四十分。

1、結訓學員就業率:本項資料由ITS擷取,其計算公式為就業率(百分比)乘以配分(三十分)。

2、結訓學員滿意度:本項資料由ITS擷取,其計算公式為滿意度(百分比)乘以配分(十分)。

(四)加分項目:若對訓練課程滾動式檢討、設備擴充及教材更新情形,可額外加分,最高為五分。

    各訓練單位如跨區開班,其單位之分數由各區開班數,依比例平均計算。

九、本計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五):

(一)由分署確認自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委託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名冊、結訓學員名冊及結訓學員就業資料後,針對部分訓後無法追蹤就業率之班級進行彙整並加以註記。

(二)由分署辦理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評分,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由分署查對符合免辦評鑑之單位名冊。

(四)本署辦理一般類訓練單位實地評鑑作業。

(五)本署由ITS擷取查核紀錄、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等資料,交由分署確認並予評分。

(六)本署彙整評鑑資料,並於本署網站公告評鑑結果。

十、本計畫評鑑結果以星等之方式表示,其核計方式依各項評鑑指標成績由高至低之排名序位,以五星等之方式公布各訓練單位之評鑑星等,各星等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五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者。

(二)四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者。

(三)三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者。

(四)二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者。

(五)一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九十者。

十一、評鑑總分達五顆星之訓練單位,得發給獎牌或獎盃,且二年內免接受評鑑。

     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之訓練單位,一年內免接受評鑑。

     在評鑑範圍內具有效TTQS評核成績,且評核等級為銀牌以上之訓練單位,免接受評鑑。

十二、分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本計畫評鑑結果,作為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篩選承辦廠商之參據。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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