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50003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廖譽軒君等4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1個月以上,經本所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經郵務退回;復因應受送達人之處所不明,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之證號、姓名、舉發日、舉發單號及轄管所、站詳如公告清冊,刊載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1號)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領取旨揭通知單。
三、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到案辦理,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規定及行政程序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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