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414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通知大陸地區人民岳長青女士依限提供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相關事證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岳長青女士與國人配偶離婚後,如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不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得於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申辦意見陳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服務站審理。
二、查應受送達人於境外,預知雖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3段2號、電話:04-72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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