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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補登) 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274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目的如下:

(一)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

(三)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

四、本要點設立原則如下:

  由各縣市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學校,為該縣市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設置之場域。

五、本要點參與對象如下:

(一)各縣市內之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五年級及六年級學生優先參與。

(二)各縣市內之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七年級至九年級學生。

六、本要點辦理方式如下:

(一)課程規劃:

1、示範中心應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規劃之職群為限,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規劃適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之課程,每一示範中心應開設至少二個職群之課程。

2、示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活動,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寒暑期職業試探營隊或活動。

(二)課程內涵:示範中心規劃之課程,應包括職群內涵介紹、群科相關知識與實作體驗,並以實作體驗為主,另可安排至各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產業參訪。

七、本要點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程序:依本署所訂時程由各示範中心向各縣市提出計畫,經各縣市進行書面初審後,再送本署複(決)審。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之學校。

2、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不含新建或增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機電、校園整體規劃或景觀等工程建築)之學校。

3、設置地點為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學校。

4、能明確規劃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適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之課程、營隊或活動之示範中心。

八、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示範中心之建置維運:

1、新設立之示範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開設職群所需設備及相關費用(含第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

2、設立第二年起: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八十萬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開設職群之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各縣市聘兼,並於各示範中心置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不超過二名,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中心業務。

2、專業工作人員:視各示範中心業務需求,由各縣市遴聘並置專業工作人員若干名。

3、工作人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各示範中心得視實際需求聘任工作人員若干名。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資本門:用於新設立之示範中心。

(1)設備費:採購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購置之設備需以進行學生課程、營隊或活動所需為主,其單價為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

(2)工程費: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施整建費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經常門:

(1)人事費:

 ①兼職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依運作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②減授課鐘點費:專業工作人員及由教師所擔任之工作人員之減授節數,由該示範中心主管機關定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相關規定辦理。

 ③薪資:工作人員之人事費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④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2)業務費:

 ①鐘點費:各示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由高中職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相關規定計算,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以每人每節八百元計算。以超過四十五分鐘為一節,超過九十分鐘為二節計算,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編列。

 ②實作材料費:用於支付學生實作體驗或活動所需,以每人上限四百元為原則。

 ③教材編印費:用於印製活動手冊或教材所需費用。

 ④車(船)資:用於支付學生及帶隊老師往返示範中心參與課程及活動之交通費用,以每輛三千元至一萬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⑤膳費:以每人一百元至一百四十元為上限,全日課程始得編列。

 ⑥學生保險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⑦雜費:由示範中心主管機關自行核處支付項目及標準,不得超出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

 ⑧示範中心設備維護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四)其他未列之項目經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不計於本署補助經費項目內。

(五)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費請撥與核銷如下:

(一)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各縣市依核定補助經費掣據請款。

(二)各縣市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十、本要點補助成效考核如下:

(一)本署得視各縣市辦理示範中心情形,委請其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各縣市應就其示範中心之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各縣市了解其示範中心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四)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合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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